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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五代史 作者:[宋]欧阳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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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修(1007~1072)北宋政治家、文学家。唐宋八大家之一。字永叔,号醉翁,晚号六一居士。吉州永丰(今属江西)人。欧阳修自称庐陵人,因为吉州原属庐陵郡。
欧阳修幼年丧父,在寡母抚育下读书。仁宗天圣八年(1030)进士。次年任西京(今洛阳)留守推官,与梅尧臣、尹洙结为至交,互相切磋诗文。景佑元年(1034),召试学士院,授任宣德郎,充馆阁校勘。景佑三年,范仲淹因上章批评时政,被贬饶州,欧阳修为他辩护,被贬为夷陵(今湖北宜昌)县令。康定元年(1040),欧阳修被召回京,复任馆阁校勘,后知谏院。庆历三年(1043),范仲淹、韩琦、富弼等人推行“庆历新政”,欧阳修参与革新,提出了改革吏治、军事、贡举法等主张。庆历五年,范、韩、富等相继被贬,欧阳修也被贬为滁州(今安徽滁州)太守。以后,又知扬州、颍州(今安徽阜阳)、应天府(今河南商丘)。至和元年(1054)八月,奉诏入京,与宋祁同修《新唐书》。嘉佑二年(1057)二月,欧阳修以翰林学士身份主持进士考试,提倡平实的文风,录取了苏轼、苏辙、曾巩等人。这对北宋文风的转变很有影响。嘉佑五年(1060),欧阳修拜枢密副使。次年任参知政事。以后,又相继任刑部尚书、兵部尚书等职。英宗治平二年(1065),上表请求外任,不准。此后两三年间,因被蒋之奇等诬谤,多次辞职,都未允准。神宗熙宁二年(1069),王安石实行新法。欧阳修对青苗法曾表异议,且未执行。熙宁三年(1070),除检校太保宣徽南院使等职,坚持不受,改知蔡州(今河南汝南县)。这一年,他改号“六一居士”。熙宁四年(1071)六月,以太子少师的身份辞职,居颍州。卒谥文忠。
卷一 梁本纪第一 卷二 梁本纪第二
卷三 梁本纪第三 卷四 唐本纪第四
卷五 唐本纪第五 卷六 唐本纪第六
卷七 唐本纪第七 卷八 晋本纪第八
卷九 晋本纪第九 卷十 汉本纪第十
卷十一 周本纪第十一 卷十二 周本纪第十二
卷十三 梁家人传第一 卷十四 唐家人传第二
卷十五 唐明宗家人传第三 卷十六 唐废帝家人传第四
卷十七 晋家人传第五 卷十八 汉家人传第六
卷十九 周家人传第七 卷二十 周家人传第八
卷二十一 梁臣传第九 卷二十二 梁臣传第十
卷二十三 梁臣传第十一 卷二十四 唐臣传第十二
卷二十五 唐臣传第十三 卷二十六 唐臣传第十四
卷二十七 唐臣传第十五 卷二十八 唐臣传第十六
卷二十九 晋臣传第十七 卷三十 汉臣传第十八
卷三十一 周臣传第十九 卷三十二 死节传第二十
卷三十三 死事传第二十一 卷三十四 一行传第二十二
卷三十五 唐六臣传第二十三 卷三十六 义儿传第二十四
卷三十七 伶官传第二十五 卷三十八 宦者传第二十六
卷三十九 杂传第二十七 卷四十 杂传第二十八
卷四十一 杂传第二十九 卷四十二 杂传第三十
卷四十三 杂传第三十一 卷四十四 杂传第三十二
卷四十五 杂传第三十三 卷四十六 杂传第三十四
卷四十七 杂传第三十五 卷四十八 杂传第三十六
卷四十九 杂传第三十七 卷五十 杂传第三十八
卷五十一 杂传第三十九 卷五十二 杂传第四十
卷五十三 杂传第四十一 卷五十四 杂传第四十二
卷五十五 杂传第四十三 卷五十六 杂传第四十四
卷五十七 杂传第四十五 卷五十八 新五代史考
卷五十九 司天考第二 卷六十 职方考第三
卷六十一 吴世家第一 卷六十二 南唐世家第二
卷六十三 前蜀世家第三 卷六十四 后蜀世家第四
卷六十五 南汉世家第五 卷六十六 楚世家第六
卷六十七 吴越世家第七 卷六十八 闽世家第八
卷六十九 南平世家第九 卷七十 东汉世家第十
卷七十一 十国世家年谱第十一 卷七十二 四夷附录第一
卷七十三 四夷附录第二 卷七十四 四夷附录第三页
附录 五代史记序